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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高桂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41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承審法官辦案不公正、態度不公正,伊完全無法接受,承審法官憑甚麼說伊補充的資料皆與本案無關而拒絕接受,伊在開庭過程無法感受承審法官是真正有公平公正在主持公道、真正辦案,伊沒有必要再次做為司法的受害者,故請求本案承審法官務必迴避,改交由公正守法的法官還伊公道,伊是尊重司法前來開庭,並非任由法官與伊吵架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而言,一般係以通常的人所具有的客觀、合理觀點,對於該承審法官是否能為公平的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作為判斷標準,而非僅依當事人片面、主觀作判斷,具體而言,若僅以己意揣測,或對法官訊問方式不滿,尚不得據為聲請迴避的理由;至於訴訟上的指揮,乃專屬於法院的職權,當事人的主張、聲請,祇供法院判斷參考,不生法院不採納其主張或否准其聲請,即謂有偏頗之虞,並進而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的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80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高桂毊(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41號(下稱本案)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閱無誤,首應指明。

㈡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依同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即屬不必要調查之證據。再者,於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固有聲請傳喚證人對質詰問權,惟是否給予被告對質詰問權,並非被告一有聲請,法院當准之,若就案情無甚相關或事證已明或該名證人前業已具結作證,或無調查必要,當無必要再予詰問之。職此,事實認定與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准否或法院為發現真實而依職權調查證據,洵為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之範圍,且係審判之核心事項,在不妨礙法官審判職權行使之下,法官依法自得審酌當事人聲請之准否以為訴訟之進行,並依法官之專業智識、經驗,就個案所呈之一切情狀、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依上揭說明,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聲請人本不得以此對其有利與否之訴訟指揮,即為其將受不公平裁判而謂法官有偏頗之虞,故聲請人上開主張,僅屬臆測,難認可取。況上開案件迄今尚未終結,隨訴訟進行,原與本案無甚關聯之證據,亦有可能因新事實、新證據之展現,而有重新審酌、調查之可能,換言之,在該案審理終結或法院依法駁回聲請人調查證據聲請之裁定前,聲請人所欲傳喚之證人仍有到庭陳述之可能,聲請人所欲呈交調查之資料同有於後續程序中提示並表示意見之可能,是聲請人以此尚未發生之事由,徒憑其主觀臆測而認本案審理之法官於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亦屬無據。

㈢至聲請人主觀上對於本案審理之法官有何感覺,或於開庭過

程中與本案審理之法官進行爭辯而未能獲得其接受,均非得合理推認本案審理之法官有何偏頗或難以勝任之情形,聲請人徒憑臆測,拒絕接受本案審理之法官,依前開說明,不啻於企圖恣意以一己之好惡更替承辦法官,自與意在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不符,同非合法之聲請迴避事由。

㈣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指情形,均無從推認本案承審法官執

行職務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指之偏頗之虞,而得據為聲請迴避之事由。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應自行迴避之事由存在,亦無從依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從而,本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