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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8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宗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宗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各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且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2頁)在卷可證,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犯罪類型、罪質內容、犯罪情節、動機、受刑人違反規定之嚴重性等因素為整體非難評價,併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內外部限制,兼衡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受刑人吳宗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4日至109年11月18日 112年2月17日12時9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110年9月17日至110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150號、第20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2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8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編 號 4 (此欄空白) (此欄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3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