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文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5次)、 有期徒刑7月(1次)、 應執行徒刑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4日~ 114年1月6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5日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20日 114年1月6日前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等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8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747號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及 114訴字28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5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747號 114年度訴字第245號 及 114訴字2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2日 115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5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