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秉鈞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記載之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因傷害等案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之理由欄所略述檢察官之聲請意旨中,該段第1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並無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惟原裁定雖有此部分之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玉琪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