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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7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8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基簡字第29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判決,且於115年6月3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類型、犯罪動機、侵害法益,並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且衡以受刑人於115年9月18日陳述意見狀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無意見,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瑾宸【附表】受刑人謝明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10/13 114/05/20 114/05/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判決日期 114/12/31 114/12/31 114/12/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確定日期 115/02/13 115/02/13 115/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編號1至5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強制換頁==========受刑人謝明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4/06/11 113/12/18 114/09/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621號等 基隆地檢114年度偵字第85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5年度基簡字第297號 判決日期 114/12/31 114/12/31 115/04/13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4年度基簡字第1155號 115年度基簡字第297號 確定日期 115/02/13 115/02/13 115/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5號 基隆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787號 (編號1至5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