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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奇叡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54、58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奇叡這段時間有省思過錯,媽媽已經年老,希望本院能給予一次機會准予停止羈押讓其出去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審理後,本院業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54、586號判決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嗣因判決確定,由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自115年8月26日起算),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是本案被告所犯妨害秩序案件,既因經檢察官執行而不再繫屬於本院,則本院自無從審酌被告得否具保等相關事宜,進而被告向本院聲請准予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