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2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怡如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00號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00號竊盜等案件因判決書有出入,為此聲請交付本案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即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止(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三、經查,本案係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判決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簡列表附卷可查。然聲請人遲於115年8月25日始為本件之聲請,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稽,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