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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旻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偉晟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