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暐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暐鎬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限制。
理 由
一、被告陳暐鎬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其等在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諭知被告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經本院於同年8月12日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於同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可認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於現階段已不存在,爰對被告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