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秀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王秀玫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訴字第37號案件,被告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命被告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