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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9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駱建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駱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