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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91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訴字第49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文豪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0月7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富容檢 察 官 陳筱蓉書 記 官 楊翔富通 譯 林騏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文豪犯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文豪前因擔任公司負責人涉訟,經附表所示之單位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通緝,並經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加以限制出境。詎黃文豪明知已遭禁止出國處分不能出國,為躲避緝捕,竟仍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未經許可,於民國114年10月間之某日,自臺灣屏東東港漁港以乘坐漁船方式偷渡至柬埔寨,以此方式未經許可而出國。嗣黃文豪於115年4月29日,自柬埔寨搭乘長榮航空班機入境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因已遭通緝,而經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人員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楊翔富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

編號 發布通緝單位 案由 通緝日期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槍砲彈刀條例 113年9月10日 2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槍砲彈刀條例 113年9月13日 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槍砲彈刀條例 114年1月22日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妨害自由 114年3月5日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槍砲彈刀條例 114年3月5日 6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毒品防制條例 114年4月18日 7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妨害名譽 114年6月5日 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交通過失傷害 113年6月28日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