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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劭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7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劭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周劭恩於115年1月8日偵訊時自白坦認犯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緝字第73號卷第32頁),且檢察官於本院115年3月24準備程序時陳稱:「{既然被告於115

年1 月8 日偵訊時坦認犯行(偵緝卷第32頁),承認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本件又合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如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何意見?}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請依法判決」等語,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因此,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姬廣岳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