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國華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458號),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改行通常程序並移轉管轄(114年度審訴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國華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59號上訴駁回確定,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