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YIM GYEONGHO【諺文:임경호;漢字:任京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IM GYEONGHO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YIM GYEONGHO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因失智症、腦梗塞、糖尿病等疾病而生活無法自理,需他人24小時看護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醫院(下稱仁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分別就被告有無就審能力一節,函詢被告就診之仁濟醫院及接受照護之新北市私立和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和樂照顧中心),仁濟醫院回覆「被告診斷為失智症,未明示嚴重程度,伴有其他行為困擾源於其他腦動脈血栓之腦梗塞、慢性酒精成癮疾患,現居住護理之家由他人24小時看護照顧。
被告意識混亂,狀況時好時壞,僅可回答簡單問題,且無法確認正確性,多數時間呈現嗜睡狀態語焉不詳」,和樂照顧中心則稱「被告目前已高齡80歲,罹有大腸癌、攝護腺癌,日常生活需以鼻胃管照護,且已患失智症狀臥床當中,身體狀況無法出庭應訊」,有該等單位回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確因疾病不能到庭,而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