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素芬選任辯護人 洪國誌律師
翁國彥律師被 告 廖敏惠
(現於法務部○○○○○○○○○○羈 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國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26號、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素芬提出新臺幣50萬元、廖敏惠提出新臺幣3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院受理115年度訴字第90號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訊問被告陳素芬、廖敏惠,並審酌相關卷證後,認命被告2人分別為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應足以替代羈押,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
二、經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