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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璟伭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軍偵字第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璟伭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