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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玟伶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2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陳玟伶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二、經查,被告陳玟伶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5年2月6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送交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3月9日115年執助丙字第17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15年3月18日),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