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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3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36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婷選任辯護人 童 行律師

李佳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115年度金訴字第36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欄,增列「童行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護護人欄漏未記載「童行律師」,此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光梅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