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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 告 高源溶

送達代收人汪慧芳(送達址:臺中市○○區○○街00號)被 告 李佳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7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佳興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高源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馮于芯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