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 告 陳郭惠珍被 告 李俊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羈押於法務部○○○○○○○○○○○○○)黃蕙蓉上列被告等因115年度金訴字第11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俊屏、黃蕙蓉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郭惠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張嘉恩、許碧芬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