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2號附民原告 李菊蓮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蘇文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基簡字第362號,原分案號115年度易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