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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 告 謝清泉被 告 梁家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74號),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且本院認依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全部之犯罪事實(115年度易字第70號),而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基簡字第448號),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

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幸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