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 告 張靜怡被 告 朱祥寧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靜怡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朱祥寧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