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 告 林家倩被 告 賴勝男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709號),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02號案件受理,而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就被訴事實均自白坦認犯行,且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基金簡字第47號),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