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 告 連思哲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黃柏嘉律師附民被告 連蘭英上列被告連蘭英因犯恐嚇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46號),經原告連思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