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34號原 告 吳日發被 告 林品羭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11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品羭因毀損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18號),經原告吳日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