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46號原 告 陳天龍被 告 呂泓毅
前暫寄押於法務部○○○○○○○○○○○中)被 告 謝昆晉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79號詐欺等案件,嗣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姬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