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 告 詹凱婷被 告 王星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金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星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本院115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詹凱婷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附民卷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