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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09號原 告 詹凱婷被 告 王星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金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星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雖經本院115年度金易字第2號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詹凱婷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附民卷第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法 官 藍君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