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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 告 韓毓澎 (地址詳卷)被 告 湯世棠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32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韓毓澎於本院115年度易字第329號被告湯世棠被訴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伊玶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淳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