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60號原 告 王湘晴被 告 莊永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借提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2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永東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湘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