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陳俊言被 告 李澤洋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澤洋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俊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