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臧思周被 告 李靜芝
陳詠承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鄭虹眞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