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原 告 代號A000000000001 (年籍詳卷)被 告 A03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簡字第819號(原受理案號:115年度易字第548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法 官 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