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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楊舒婷被 告 潘筑軒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筑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13號),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