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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盈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克寧間因104年度家訴字第7號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85,833元(包括;訂婚鑽戒73,000元、黃金手鍊25,800元、現金5萬元、投保美金4,263.36元相當於新台幣13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裁判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