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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1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記載,71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3.62年,因其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960,000元(12,000×10×12=1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家救字第57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