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84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63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鳳吟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