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就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4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年度家調字第141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筱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