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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蔡志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蔡賴錦絨之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且應受監護宣告人蔡賴錦絨現於台中市私立玫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中,有聲請人提出上述養護中心證明書在卷可參,顯見其戶籍地及現居住地均在臺中市,而非基隆市甚明。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應受監護宣告人蔡賴錦絨實際住居所地即臺中市之該管轄法院,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