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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朱怡慧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朱柔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2遺產項目欄中「帳號: 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帳號: 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