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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珮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莉敏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