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A02兼 代理人 A01相 對 人 A04
A0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聲請人A02之女,並經法院監護宣告為其監護人,聲請人A02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相對人A
04、A05、關係人A06及聲請人A01,因聲請人A02經診斷罹患中度失智症,且名下無不動產,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自民國114年2月4日至115年2月28日入住安置機構期間,相關支出總計新台幣499,945元,已先由聲請人A01代墊,四名子女各應負擔96,61O元;又基於公平原則及勞務與金錢互補原則,相對人A04、A05應按月給付予聲請人A02lO,OOO元,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因相對人A04、A05長期拒絕給付相對扶養費用,為防止相對人有隱匿財產之意圖,恐日後有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聲請假扣押。並聲明:㈠聲請人A01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相對人A04、A05之財產各於96,61O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㈡聲請人A02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就相對人A04、A05之財產自聲請狀送達之次月起至聲請人A02死亡止,按月各於lO,OOO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親屬間之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第4款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8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家事事件法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71條「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無準用。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固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法亦無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就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列舉之方式,並無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則家事非訟事件,自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A04、A05給付代墊扶養費;及聲請人A02請求相對人A04、A05給付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 項之家事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