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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67號聲 請 人 A01

A02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A03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等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等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至聲請人等死亡之日止。

查聲請人A01、A02分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00年00月00日生之女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4年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68歲之男性、67歲之女性平均餘命各為15.82年、20.31年,因其期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故本件標的價額應各為3,600,000元(30,000元×10×12=3,600,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總計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