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72號原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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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為○○○○○、○○○○○獨資商號。上開商號之出資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100,00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故上開出資額合計1,100,000元,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60,000元(計算式:1,100,000元×3/5=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