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