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A01代 理 人 A02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停止對於未成年人A03之親權及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人A03之監護人,均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