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張晏寧律師
劉上銘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分別返還聲請人為其墊付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各為新臺幣(下同)272,780元、108,07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合計3,0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