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非調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謝王春相 對 人 謝梅桂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養女謝梅桂之戶籍地址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巷00號4樓,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