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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文字範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27號反訴原告 A03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A04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6-03-17